首页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