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