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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