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