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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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