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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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