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