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

设立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制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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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