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第七条设立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制定单位的职责分工。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