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职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审批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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