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对存在违纪行为的,由相应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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