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上报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四)统计调查人员、经费保障不能满足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