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依法移交同级统计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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