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统计调查工作相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统计调查工作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