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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