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通信管理局,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协调等工作需要,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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