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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