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十五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核心员工,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