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且有能力协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一)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技术资源,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提升; (三)具备相关产业投资背景,且自愿设定二十四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其他长期投资者。 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