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十一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