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承销商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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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