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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