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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