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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