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