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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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