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证券前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经注册生效的募集说明书,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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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