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发展目标、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