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价格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协商确定,豁免适用本节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与限售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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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