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价格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协商确定,豁免适用本节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与限售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价格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协商确定,豁免适用本节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与限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