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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