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