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及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至少应当包括: (一)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二)上市公司前二十名股东; (三)合计不少于十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机构。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上市公司及承销商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及承销商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承销商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等董事会确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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