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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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