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