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三节 定价、发售与认购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董事会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除外。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的具体要求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承销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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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