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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