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