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