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或者注册程序的中止、终止等情形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