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