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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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