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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