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二条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北交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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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