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发行; (二)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三)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 (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北交所采取纪律处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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