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