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二十五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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