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授权发行),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上市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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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