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要求履行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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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