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要求履行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