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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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