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