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