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就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事项作出决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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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