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证券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如有); (三)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 (四)限售情况(如有);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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