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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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