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一节 发行人审议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