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