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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