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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