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