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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